财政部:中小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可获专项资金资助
2012-06-01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资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