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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发布

2012-09-19

    国务院日前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并于17日公布。《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 
    《规划》提出,全面发展金融服务业,“十二五”时期,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5%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保持适度增长。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15%以上。对于这两个指标,《规划》作出说明认为,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呈缓慢增长态势。美国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本世纪前10年平均为3.22%、5.59%、8.01%。从我国看,这一数字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前10年平均分别为4.46%、4.42%。“十二五”时期,预期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将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保持在5%左右。“十五”时期的2002—2005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年平均为5.03%,“十一五”时期年平均为11.08%。“十二五”时期,在继续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支持下,预期非金融企业股票和债券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将显著提高。
    关于股票市场,《规划》提出,将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支持创新型经济发展。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发行方式创新,进一步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完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提高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健全退市制度,坚持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和投资者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
    《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
    据介绍,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一项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购买存款保险,当金融机构濒临倒闭或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赔付并适时处置问题机构,发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迄今已有逾百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