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九月零发行 如何防控风险成焦点
2012-10-24
中小企业私募债开闸至今已四月有余,Wind数据显示,从6月面世至今,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呈现放缓态势,进入9月份以来,私募债更是遭遇了零发行的尴尬。
据投中集团统计,截至8月底,共有40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完成发行,发行总额37.83亿元;其中,6月份发行24只,总额21.83亿元,金额占比达58%,7月和8月分别只有8只私募债完成发行。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月平均发行票面利率从6月的 9.17%跌至7月的9.01%,又跌至8月的8.85%,利率逐月下滑。
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创新业务,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但是作为金融创新产品,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成本风险以及法规制度等方面面临诸多考验,仍需进一步接受市场的检验。
据了解,首批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受到了投资者的热捧。其中,东吴证券承销的苏州华东镀膜玻璃公司5000万元债券仅半天时间就被一抢而空,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发行的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也在当日便被抢空。业内认为,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普遍资质较优且有担保增信,发行主体算得上是中小企业中的“高富帅”,这种低风险与高收益的组合颇为诱人。
但是,这并不意味中小企业私募债能够一直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的扩大以及更多发行主体的参与,发行企业整体资质或呈下降趋势,中小企业私募债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专家表示,首当其冲的是信用违约风险,即到期可能无法兑付。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创新业务,其突出特点就是高风险属性。较低的发行门槛虽然为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意味着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己做出判断。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成长性可能没有之前预期的那么好,现金流亦不稳定,出现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
此外,流动性风险也不可小觑。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只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交易频率较低、流动性较差。交易所、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备案绝不是风险背书或担保,一旦出现风险投资机构需要自己承担,这也是对投资机构的研究能力、风险辩识能力的进一步考验。
在收益率方面,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私募债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年期私募债利率最高可以达到17%左右。而根据投中集团的统计数据,6月、7月、8月份已完成发行的40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平均票面利率为9.08%,其中有31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票面利率集中在8%-10%之间。低于10%的票面利率已不足以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因此,机构狂热追捧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盛况已难再现。
其实,中小企业私募债开闸至今,已经有多方人士均表达了其后续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担忧。私募债有别于债券市场上既有的公募债券,因此后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信息披露、流通机制、证券公司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等风险防控机制,将成为其能否稳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美国市场的数据显示,违约事件一旦发生,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平均清偿率一般低于50%。因此,美国高收益债从契约中就予以更加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包括设立偿债基金、限制性支付限制、负债限制、限制出售资产和子公司股权等条款,对于投资人的权益进行了良好的保护。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能产生的风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专家建议:一要提高市场各方的风险意识。监管层应该把注意力从关注私募债发行数量及融资量转移到风险防控上,做好风险提示,加强风险教育,尤其是对承销商和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要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管理,就必须牢牢抓住证券公司这个“牛鼻子”。要提高券商准入门槛,确保获得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资格的券商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力和管控能力。监管层要加大检查、监督、惩罚力度,督促承销商在各个环节切实履行责任义务,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市场信用环境建设,有效规范约束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投资者合法投资、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
三是加快产品工具和机制创新,为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管理提供有利条件。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品发展,允许有条件的机构设计发行资产池中含有私募债的结构化产品,在严谨规范的基础上鼓励主承销商或其他合适机构(如成立的私募债券风险基金)根据需要发行相应的风险转移工具比如信用违约掉期(CDS)或风险缓释工具(CRM)。这样,投资者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通过购买CDS或CRM来转移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这也能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信用衍生产品奠定一定的基础。
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违约风险相对于传统债券更大,发行中在担保方式的设计上可以从有限责任扩展到无限责任,即要求发行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大股东以个人自身的全部财产为债券作无限连带担保,规避发行人的道德风险。(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