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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指引》出台 从严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发行

2013-01-16

    1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通知(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指引》规定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五)信用记录;(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如有);(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指引》对调查企业及其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方面更加严格。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调查企业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已到期债券等不良信用记录,了解企业的诚信状况。
    在调查企业债券担保情况方面,《指引》规定,如提供保证担保,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访谈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调查保证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基本情况;(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3)资信状况;(4)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5)或有负债情况;(6)偿债能力分析。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调查内容
    《指引》要求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询问管理层,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变现能力,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指引》还规定,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书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存入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五年。尽职调查报告应对企业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条件、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的推出,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全方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加有效地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窄的窘境。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认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已经取得比较大的成功。一是确实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发行主体比较广泛,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都非常踊跃;另一个是尝试了市场化的私募发行,都是以券商为主导,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是两大进步。(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