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我国政府采购金额占GDP比重不足3%
2014-01-22
“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4年在全国面上推开。”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政府购买服务会议上表示。今后政府可买哪些服务、谁来购买服务、谁来提供服务……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刘昆进行了解读。
合理界定购买范围,明确购买目录
“明确哪些可以买,哪些不能买,是顺利开展政府购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的难点所在。”刘昆表示。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标准的公共服务概念,也没有统一的范围界定。据悉,广东、上海等省份以及杭州、成都、无锡等多个地级市已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文件,改革探索领域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养老、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对购买内容作了概括性描述,即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按照上述要求,凡是禁止性规定之外的,尤其是能够增加社会净福利的有关政府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刘昆表示,购买服务目录应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厘清购买主体,规范市场准入
“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问题之一。”刘昆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据专家测算,按照国际平均水平,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约占整个经济活动人口的4.4%,目前我国这一比重还不到1%,如果国内社会组织发展达到国际平均水平,则至少可以增加3000万就业岗位。
完善购买程序,健全监督机制
“完善购买机制和程序,解决好‘怎么买’的问题,是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能否推得下去、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刘昆指出,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走偏、不变样、可持续,购买流程科学合理,应坚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中解决的原则,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安排购买服务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后实施。
刘昆表示,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开,各地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使购买服务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的原则。”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无论购买什么,采取什么方式购买,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严禁转包行为和暗箱操作。
刘昆强调,要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加强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要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价。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