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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金融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2014-03-10

  2013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下一步要推进的金融体制改革,关键是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基本取向,推进金融机构改革,特别是要放宽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有更多发展空间,培育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这表明,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政策不断明朗,民间金融发展进入新阶段,将逐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我国民间金融在夹缝中不断成长
  我国民间金融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巨大支持作用。
  民间金融源于金融抑制,是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自发产生的。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0%,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民营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随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催生了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发源于农村,尤其是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农村,民营企业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以温州为例,在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民间金融资金就占70%以上。据测算,我国民间资本总量超过1万亿元,而民间金融总量约3000亿元。这说明,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民间金融在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非法组织从事的非法交易,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危害,屡屡成为金融秩序整顿的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打击和取缔地下金融活动的工作从未停止过,但民间金融活动仍然不断扩张。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民间金融活动活跃在资金供给不足地区,发展迅速;二是在金融管制放松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民间融资利率下降,部分民间资金被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三是新的、更高级的民间融资形式不断产生,生命力顽强。这些新形式得以在更大范围、以更快的速度,获得更多资金,来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壮大之间的共生关系
  在信贷配给约束下,主流的现代金融体系对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要求过高,造成大量资金难以有效配置,而民间资金又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资金需求者因为资信水平等原因,难以满足贷款条件,转而寻求民间借贷。因此,正规金融体系的信贷配给约束促成了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也造就了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局面。
  从需求方看,民营企业成长性高、资金需求大,嗷嗷待哺。在我国,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原因如下:一是国有金融机构信贷权上收。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国有商业银行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二是服务国有经济的金融体制难以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制度安排,用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以金融的形式来支持国有经济发展。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无所顾及,而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很难成为国有银行的支持重点。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单笔数额小、管理成本和风险较高。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通常颇有规模,且有财政兜底,风险较小。而中小企业缺乏抵质押物,经营管理尚不规范,预期收益难以保障。四是社会征信体系严重滞后。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中小企业起点低,资信差,无法向银行提供合适的抵押品,缺乏资信记录,难以获得银行认可。
  从供给方看,民间资金规模巨大,民间金融难正名,迫切要求流入实体经济。随着居民财富的日益增加,形成了充足的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机制,而投资渠道狭窄,难以进入正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为其拓宽了投资渠道。我国金融体系以官方金融为主。金融资产80%集中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官办金融性质明显。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认可,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正规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资金供求缺口巨大,规范民间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契机逐渐显现。
  民间金融成为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共生发展的联结器。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民间资本寻找出路,而现有金融组织大多存在创值能力低、资金回报率低等问题。民间金融自然成为盘活民间资本,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必要途径。因此,改变金融抑制状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催生新的民间金融组织,让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合法化,是完善现有金融体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规范民间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规范民间金融要摒弃“一棒子打死”和“一刀切”的观念,将严厉打击非法融资与强化监管机制、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结合起来,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经营方式,赋予合法身份,纳入金融体系。便利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鼓励民间资本以股份合作等方式进入正规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成立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专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纳民间资本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二是强化民间金融监管,完善征信机制。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必须采取审慎监管的原则,促进金融市场协调、有序和健康发展。建立民间金融运营监督机制,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实时监管和网络监管。加强经营者道德风险防范,警惕金融机构破产犯罪现象,严究经营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和金融风险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风险。健全民间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严进严出,确保公平竞争和金融体系稳定性。建立个人和企业征信报告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民间融资备案信息,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报告内容,为民间金融机构和银行体系提供完备数据材料。
  三是强化民间金融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同业公约,加强行业管理,协调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探索民间金融保险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建立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自愿投保行为负责,对呆账、坏账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增强民间金融机构的相对竞争优势,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社会资本良性循环。
  四是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运用国家财政资金设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专项基金,以参股、投资合作等方式充实民间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履行监管职责。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降低法定准备金比例要求。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民间金融机构应急保障基金,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五是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形成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共荣发展局面。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强化配套服务,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成长的金融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实业,引导民间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快速发展壮大。来源: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