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谈民营银行试点工作
2014-03-13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社会公众、民营企业、专家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正在召开的“两会”上的话题之一。民之所望,施政所向。银监会成立后,已经在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去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和有关指示,银监会开始牵头研究推进设立民营银行的工作,并将在近期正式启动试点。
加大对内开放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即“金十条”)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设立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业对内开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金融创新潜力,激活金融市场活力。
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公平对待每一类合格投资资本的原则。在法规政策中,从未对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额外限制或者门槛;在市场准入实践中,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银行业。
目前,民间资本已经在银行业资本构成中占显著比例。如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由2002年的11%和19%提高到2013年的45%和56%,已有100多家中小银行的民资占比超过50%,部分中小银行为100%民资。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民资占比已超过90%,村镇银行民资占比达73%。国有银行上市后,也有民营机构和公众持股。
国际经验表明,银行业的开放需要同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监管,宜循序渐进。由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健全,我们对新设银行还持审慎态度,应以试点方式有序推动。而民间资本入股现有银行业机构已较为普遍,因此要继续加大银行业对内开放力度,应该“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让投资入股的民资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引入更灵活的民营机制;另一方面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求实创新,稳步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部分行业组织、民间商会、研究机构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试办民营银行的意向性申请和相关意见建议。银监会积极研究、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情况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诉求,提出设立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的框架性建议,已获国务院同意。
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目的是激发民间资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因此在自愿提出的民营银行设立意向性申请中,根据发起主体资质及方案的成熟度、前期准备情况等,经过综合筛选,国务院最终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
根据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分工安排,“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新设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列为2014年改革重点工作,由银监会牵头推进。下一步,银监会将积极协同试点银行发起主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试点银行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筹建方案,对参与试点的民营资本进行严格的股东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正式申请,依法予以审核,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银监会将在相关工作中坚持“三个尊重”:一是尊重民间的首创精神和政府的推荐意见。试点民营银行是一项新事物,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四个地区作为首批试点。二是尊重发起主体的自主意愿。试点银行的特点要求发起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出风险处置安排、并接受股东延伸监管。这需要充分调动发起主体的主动创造性,进行多种方式的探索。因此,发起主体应对设立民营银行的收益和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出资发起设立试点银行,自动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具体模式。三是尊重市场选择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目的是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同时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因此,设立民营银行应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缺一不可。只有经过了市场竞争的考验、可持续经营,才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弥补现有金融服务的不足。因此,银监会支持试点银行设立合理、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模式与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创新。
协同配合,推动试点银行科学发展
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法律障碍,《银监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和条件,银监会不对民营银行设定歧视性标准。但是,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任何一家新设银行都面临风险如何管控,特别是经营失败后风险由谁承担、存款人利益怎样保护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试点工作意见,在试点设立民营银行时将坚持以下原则:强调发起主体的资质条件,发起主体应全部为民间资本。实行有限牌照,鼓励在特定业务领域做专做精。坚持审慎监管标准,对试点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等关键监管指标,设置量化触发标准,一旦达到触发值,立即启动风险对冲、资本补充和机构重组等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安排,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因此,希望相关方在工作中协调配合,把试点银行培育为具有优质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的良好金融机构。
一是突出试点银行的优质性,体现竞争性。根据各省市上报的方案,择优确定发起主体,科学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对保证试点银行的优质性至关重要。首先,总的导向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的民营企业入股。其次,发起主体入股应坚持诚信、审慎原则。本次试点发起的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初选是不易受经济周期影响的行业,具备相当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集团,在集团下还设立了多家企业实体。在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的良好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情况。再次,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保证试点能够经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检验。
二是保障试点银行的持续性,体现永续性。首批试点是在众多意向性申请中综合比较、择优选择确定的,发起主体资质与初步筹建方案较为成熟。要有把试点银行做成“百年老店”的信心,精益求精推进试点。为了保证试点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第一,发起主体要考虑成熟,做好长期投资、持续经营的打算。设立银行的筹建工作复杂,经营见效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在设立初期,银行经营与开拓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困难。发起主体要有长期投资的决心,“风物长宜放眼量”,不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为了保证股权稳定性,我们将要求发起主体承诺5年的股权锁定期,5年内发起主体持股不得转让。这也是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基本要求,不是对民营银行的特殊规定。第二,要合理设定试点银行发展目标,摒弃单纯追求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观念,在特定领域做专做精。“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需待七年期”,试点银行的经营不要只顾眼前、过多关注一城一池的得失,坚持特色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服务有助于试点银行站稳脚跟,形成核心竞争力。第三,要尊重银行经营的普遍规律和审慎文化。银行发展迄今已有九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一套国际通行的运营管理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发起主体要做专业、理性的投资者,不要直接干预银行具体经营,选择专业的银行经营管理人才。第四,政府要为银行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做到“到位不越位”,即政府不干预银行业务经营,支持试点银行守法合规经营,配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三是认识试点银行的风险性,体现安全性。银行是经营货币风险的特殊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具有极强的外部性。银行经营失败,不仅股东权益受损,还将损害存款人利益,严重情况下还会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已有前车之鉴。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重要改革措施正在推进或将要加速推进。新设民营银行不仅要面临银行业已经较为激烈的竞争,还要应对金融改革带来的挑战与压力。因此,试点中相关方应做到“有风险意识、有制度安排、有承担实力”。第一,“有风险意识”,要求发起主体对试点银行要有清醒理性的认识,对将要承担的风险责任有充分的估计,准确把握市场和政策环境,深入分析自身实力和优势,合理确定经营策略和目标,杜绝道德风险。第二,“有制度安排”,要求试点银行尤其做好两项制度设计:一项是持续经营期间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设计,要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自我约束机制,构筑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要制定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构建风险防范的第二道防线;要加强内部审计和尽职监督,构建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通过三道防线共同作用,保证试点银行审慎稳健运行。另一项是风险处置安排设计,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由发起主体以合同方式承诺承担剩余风险,防止风险传染和转嫁,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明确、充分的体现在银行章程中,确保自担风险的实现形式合法、有效。第三,“有承担实力”,发起企业、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主体应承诺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定期报告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特别是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确保银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续保有流动性支持和存款赔付能力。防止相关风险责任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赔付责任,避免自担风险承诺被“悬空”。
完善监管与服务,创造试点银行良好监管环境
对试点银行的监管工作思路:一是按属地原则监管。在哪试点,就由当地银监局负试点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二是按照统一标准实施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股东自我约束,鼓励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自愿放弃从本行获得关联贷款的权利,尽量减少试点银行的关联交易;对其他合规的关联交易,采取逐项事前报告制;此外,监管部门对试点银行关联交易采取更审慎的监管标准,包括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和监测,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等。三是严格风险控制和处置。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银行内控制度建设,防止风险外溢,确保存款人和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