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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需要一大批民营小银行

2014-09-11

  相对于当前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立一大批民营小银行将远胜于成立几家大型或中型民营银行。中国当前缺的不是大型商业银行,也不是中型银行,缺少的是致力于服务小区域范围的小型商业银行和小型信用合作社。
  中国经济能够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能否顺利切换至中高速发展阶段,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取决于能否激发小微企业的发展潜力。而要真正激发小微企业的活力,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必须认真对待并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要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一是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让大中型企业尽快“脱媒”,促使商业银行将信贷客户重心“下移”。我国业内有些人士认为,大型金融机构就是要为大中型企业和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上没有优势,或者说成本过高。其实,国际上有很多知名的大银行在小企业金融服务上做得很好。例如美洲银行在美国小型企业银行业务方面就一直占据市场第一的位置,美国富国银行更是以专注于服务中小企业而著称,近年来更是超越花旗银行等传统大银行成为美国市值最高的商业银行。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在战略上重视小微贷款,但在战术上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原因除了小微企业信贷操作成本和不良率高之外,主要还是我国直接融资仍然不够发达,大中型企业融资仍然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只有直接融资真正发展起来,大中型企业客户主要依靠资本市场融资了,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的信贷重心才能够真正转向中小企业客户。
  二是加快完成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在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的积极作用将是多重的。首先,有利于促进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必然是建立在金融管制全面放松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市场的作用,行政性的管制将大幅减少,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会更加发达;其次,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依据风险与成本定价,对小微企业信贷定出合理的利率,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三是,利率市场化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中小银行吸收更多的存款,从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当前的一个现实就是,小银行在与大中型银行竞争存款时明显处于劣势,从而制约了它们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三是大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鉴于我国货币供应量与GDP之比已经非常之高,甚至远超多数发达国家,存在所谓货币超发的诟病,因此,盘活信贷存量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盘活存量,可以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从国际上看这也已经是一项非常成熟的做法,风险可控,但是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进展却是极为缓慢。当前,应该加快放松管制,消除所有制约资产证券化的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尤其是应该大力推进有利于盘活存量信贷、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是成立一大批小银行。毫无疑问,大银行对接大企业,小银行对接小企业。这基本上是一个定律。美国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得相对较好,主要得益于美国有一大批小银行。即使金融脱媒促使大型商业银行信贷客户重心下移,它们选择的客户往往也是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或者说是中小企业中的较为优秀的那一小部分企业,绝大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难以成为大银行的信贷客户。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往往具有短、频、急的特点。同一区域内的小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上,往往比大银行更有优势。小银行只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营业,小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与小企业主往往都是邻居,属于熟人社会,他们之间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小银行更容易了解和把握区域内小企业以及小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更能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服务。因此,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新成立一大批以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的民营性质的小银行。同样都是500亿元的资本金,我个人认为50家资本金规模为10亿元的民营小银行比5家资本金规模100亿元民营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信贷需求会做得更好,更有效率。相对于当前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立一大批民营小银行将远胜于成立几家大型或中型民营银行。中国当前缺的不是大型商业银行,也不是中型银行,缺少的是致力于服务小区域范围的小型商业银行和小型信用合作社。
  五是实行个人综合纳税制度,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积极发展社会评级。小微企业通常是个人或家族企业。因此,对小微企业的授信主要是基于个人或家庭的授信。在一些发达国家,家庭综合纳税下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完善的征信记录,为银行授信提供了可靠依据。而我国并不实行个人综合纳税,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是对工资性收入征税,通过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无从判断个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状况,尤其是私营企业主为了避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更少。也是主要出于避税,绝大部分中小私营企业无法提供真实可靠的资产负债表。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也极不完善。因此,银行往往很难对企业主及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状况进行核准,进而致使银行难以评估小微企业的履约能力。
  六是限制经营性质的民间借贷,严厉打击破坏融资秩序的民间高利贷。民间借贷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封建社会主要是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融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也扮演了促进乡镇企业和个私经济发展的作用。然而,我个人认为,民间借贷是与市场经济、法治经济不相容的。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应该限制经营性的民间借贷。经营性的民间借贷,根本不纳税,也不用承担监管费用,如果任其发展,对于要依法纳税的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小银行必然形成不公平竞争。(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