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2014-10-10
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昨日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涉及财政预算、决算及地方政府债务等相关内容均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中国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等一系列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财税改革加速度
今年下半年以来,财税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6月30日,《深化财税改革总体方案》获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此后至今,尽管方案内容并未如愿公布,但方案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制改革两大任务动作频频。
之后,修订十年之久的《预算法》在8月底获通过,其中很多内容与预算管理改革直接相关。9月21日,首份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直接推动了预算管理改革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这项任务。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而资源税改革正是此轮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应先行推进,并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为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奠定基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证券时报记者对比发现,新修订的预算法内容在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中都有体现。《决定》对预算法修订的内容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二是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三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五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六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七是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明确化细致化
具体看,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决定》要求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在改进预算管理方面,《决定》提出,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
《决定》还明确细化了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包括推进预算及决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同时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
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决定》还明确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此外,《决定》也有一些新的提法或更详细内容。比如,在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提出“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201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6.7%。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