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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4-10-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规〔2014〕28号
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精神,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规范管理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沿海三市增量贷款给予的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贷款损失,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领域的信贷投放。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测算范围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测算范围为四类:一是小微企业贷款;二是涉农贷款;三是科技贷款;四是沿海三市(南通、连云港、盐城)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小微企业范畴的认定,并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涉农贷款,是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相关指标统计得出,具体包括: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农户贷款等。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贷款的对象为省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各银行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条件:
  (一)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对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沿海三市(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合并计算)四类贷款,分别计算,凡年度贷款增速高于或等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可纳入补偿范围。
  (二)全省全部贷款的年末存贷比高于50%。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于每年一季度,根据上年度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及沿海三市贷款增长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填列《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条  补偿标准: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要求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按每类贷款增量不高于2.5‰的奖补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沿海三市贷款,按贷款增量0.3‰的奖补标准,计算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风险补偿总金额,并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产权交易所以资金专户形式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分银行专账核算,专项弥补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类贷款损失,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分为“直接补偿方式”和“资金池方式”。省财政厅根据引导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需要,结合各金融机构业务情况和获取补偿资金额度情况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一)直接补偿方式:由银行根据其风险补偿资金额度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省产权产易所拨付资金,直接用于弥补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的损失。
  (二)资金池方式:由省财政厅按测算的风险补偿资金与各银行合作建立资金池,以后年度补偿资金持续进入资金池,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方面的创新类产品。省财政厅和合作银行共同确定资金池支持领域,并签订管理协议,合作银行按资金池额度的5-1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发放相应领域的创新类贷款,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相应比例分担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
  (一) 采取直接补偿方式的,对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和科技贷款出现风险时,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弥补每笔贷款在该行现有额度内不高于70%的本息损失。
  (二)采取资金池方式,支持小微企业、涉农、科技领域的金融创新类贷款产品的,风险补偿资金可弥补每笔贷款在该行现有额度内不高于90%的本息损失。金融创新类贷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业保险保单等抵押贷款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各类创新抵押方式类贷款。
  上述两种方式中,单户企业贷款损失代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各银行机构可于每年度5月份与11月份分两次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动用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动用风险补偿资金时需具备的条件:
  (一)采用直接补偿方式的,申请代偿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须为不良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不良贷款发生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或本年度,且银行已对借款企业进行催收并提出司法诉讼;
  (二)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方式的,按资金池合作协议办理,在贷款投放达到约定放大倍数的条件下可提出申请;
  (三)以往年度未发生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情况;
  (四)申请动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银行机构可用总额度。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申请动用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补偿的贷款种类(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及金融创新类贷款产品)、金额和申请代偿额度等;
  (二)《申请代偿明细表》,包括贷款支行名称、贷款种类、贷款企业名称、贷款期限金额、催收情况及申请代偿额度等内容,并附相关贷款企业概况;
  (三)相关贷款合同,及贷款种类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五级分类为不良及诉讼申请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机构是否满足资金动用前提条件;
  (二)申请金额是否在该机构可用额度范围内;
  (三)申请用于代偿的客户是否属于本细则范围;
  (四)申请代偿的贷款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五)申请直接代偿的贷款是否已被该银行机构列入不良并提起诉讼;使用资金池的代偿贷款是否逾期1个月以上且银行已先行追偿。
  第十七条  各银行机构应分别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户,省财政厅将最终审核结果反馈至相关银行,并根据审核结果通知省产权交易所划拨相应资金至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户。银行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用于代偿相应贷款,并将贷款偿还凭证复印件统一交省财政厅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代偿后,借款企业与银行机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银行机构仍应依法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企业有效资产、相关抵质押资产及企业其他资产等,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处置费用等损失后的净收入应按代偿比例转入本行风险补偿资金户。
  第十九条  各银行机构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经追偿所得资金由本行风险补偿资金户转入省产权交易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转账凭证复印件交省财政厅留存。
  第二十条  省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银行机构所划资金后及时调整该银行可用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收回当年的风险补偿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银行应制定内部运作规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内部审批流程,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与追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采用直接补偿方式的银行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使用风险补偿资金情况,包括代偿的总金额、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支行情况以及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增长情况等。采用资金池方式的银行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资金池运转情况,填报《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总体情况报告,包括相关贷款发放金额、贷款对象和期限、贷款逾期风险情况、代偿情况、授信企业名单和金额等,并填报附表3和《贷款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每年不定期对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银行机构,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补偿对象不属于本细则的支持对象、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二)风险补偿后,银行对代偿贷款未继续履行追偿责任;
  (三)风险补偿后,处置净收入未按规定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
  (四)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方式的,银行投放指定领域贷款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协议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涉农和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和科技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厅每年对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银行机构小微企业、涉农和科技贷款增长情况、资金池指定领域贷款投放情况、不良率、补偿资金回收率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各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