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单列小微信贷计划
2014-11-25
国务院再发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昨日发布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的风险监控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落实已出台的税收政策、完善有关担保政策等。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在落实已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徵关税。
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此外,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