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
2016-10-14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促进金融助力实体经济,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现就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为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先还后贷”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我省于2014年开展了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部分地区还探索设立了一批企业贷款周转基金(资金池),为企业转贷续贷提供有效“过桥”服务。为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省推广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通过理顺转贷合作机制、调整完善监管措施等政策举措,切实提高银行参与转贷业务的积极性和操作性,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实体经济。
建立转贷基金是促进金融助力实体经济、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缓解小微企业转续贷资金周转压力,有效降低流动性风险,实现银企共赢。
(二)市场主导。
建立转贷基金应遵循市场主导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转贷基金在设立、运营过程中,投资方、转贷基金和合作银行应遵循自愿参与、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市场原则。
(三)风险可控。
建立转贷基金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转贷基金组建及营运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各项潜在风险,建立独立且完备的风险防控机制。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推荐转贷项目,遵守续贷承诺。
三、运营模式
(一)基金发起设立。
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发起设立转贷基金,基金规模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先期设立的各类企业过桥周转资金可纳入转贷基金。鼓励财政资金、从事资本经营的国有控股平台,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基金。基金服务对象原则上为县(市、区)域小微企业,转贷规模以单户500万元以下为主。
(二)基金运营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办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建立基金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对转贷基金的组织协调、监管考核,推动建立转贷基金与当地银行的合作框架机制。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门机构或成立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管理运作转贷基金。托管机构应成立由托管机构负责人、认缴单位代表等组成的风险审查委员会,独立审查、自主决定转贷项目。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
转贷基金应按照“企业申请、基金审查、银行承诺、转贷续贷”的基本程序,建立完善转贷基金服务流程。小微企业根据需要向托管机构提出转贷申请,合作银行也可推荐在贷小微企业提出转贷申请。托管机构自主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转贷项目,由风险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定转贷资金规模。合作银行对转贷项目经审核后确定还本比例、出具《续贷承诺书》。转贷资金原则上采用封闭模式运转,实行“专户、专款、专用”。
(三)风险与收益处置。
转贷基金利率定价,既要体现政府主导型转贷基金的社会效应,又要兼顾社会资金参与认缴的收益回报。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原则上转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转贷基金净收益由各认缴单位按比例分配。财政资金参与的收益分配,可继续投入转贷基金,扩充基金规模。转贷资金因出现风险无法收回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认购单位按比例出资收购债权,并授权托管机构依法追偿。
四、工作要求
在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框架下,省金融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对各地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合作银行的监管考核机制。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动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规范发展。省金融办负责推动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微企业转贷工作,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负责建立全省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统计监测机制,及时将备案基金名单向各合作金融机构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小微企业转贷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财政厅将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于转贷规模达到一定倍数的转贷基金,且转贷利率符合规定的,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由转贷基金同级财政进行审核、拨付。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相应的考核奖励措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合作银行进行激励约束。江苏银监局负责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合理把握合作银行转贷的监管尺度,鼓励合作银行重塑信贷审批流程,对符合转贷要求的企业,做到“应贷尽贷”。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