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监察新规出台!严查地方融资担保和国有资产质押抵押
2016-12-21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财政部12月19日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http://home.jscg.cn/show-22-1595-1.html),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重点在于,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
财政部强调,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办法出台的中心目的之一在于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管理责任。而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有利于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加快推进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体现。办法指出,专员办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包括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防范地方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融资。同时,专员办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
该办法明确,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是专员办监督重点,并重申地方政府合规的融资行为的边界,以下内容将纳入专员办监督重点:
1.举债方式。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2.担保行为。除外债转贷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等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3.股权投资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严格遵从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避免地方政府股权投资中出现“明股暗债”、利益输送问题,防范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和廉政风险等。
此外,专员办还将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否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政府资产管理。
地方政府融资行为中,很多都由平台公司完成,因此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为工作重点之一。办法重申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边界,以下内容将纳入专员办监督重点:
1.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注资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2.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3.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
4.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