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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2016-12-26

    12月22日,江苏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文件表示,要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将全面放宽市场准入,让民间资本跟其他各类投资一样“平起平坐”。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农业水利以及社会事业等四大领域投资。


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或通过适当补助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不再进行全额投资。

    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

    健全民间投资权属和收益保障机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特殊股权试点,国有资本通过持有极少量的特殊股权,仅在约定的个别关键事项上拥有决策权。

    探索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试点开展民间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积极拓展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力争尽快在部分条件成熟的铁路项目取得突破,率先引入民间资本。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机场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天然气发电、热电联产、清洁高效煤电和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电网、油气管网、煤炭储运设施建设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领域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在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治污减排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业水利领域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农田平整改良、灌排设施、机耕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鼓励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领域投资。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依规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重点解决民营医院在职称晋升、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稳步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教育规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智慧校园等项目,重点解决民办学校在办学主体平等地位、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突出矛盾。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医保对接、人才培养等方面难题。加快体育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身休闲、体育竞赛、场馆建设运营、职业体育等领域。



着力创新合作模式

✦ 积极推广PPP投资模式。

✦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投资。

✦ 大力发展公私合作投资基金。

✦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有效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股权融资。积极向国家争取开展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试点,拓展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等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积极争取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转股。

    发展债券融资。推动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特色产品落地和扩容,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

    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联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创新,为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发债、租赁、上市”等综合金融服务。

    精准扶持小微企业融资。落实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目标要求。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推动发起成立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电子交易平台和融资性担保联盟,加快建立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等收费行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