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进一步优化中小微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
2016-12-28
近日,江苏省政府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http://home.jscg.cn/show-22-1619-1.html),提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在进一步优化中小微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方面提出新的政策措施。
精准扶持小微企业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多维度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落实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目标要求,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转续贷支持。
推动发起成立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电子交易平台和融资性担保联盟,加快建立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加快省级融资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探索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担保、再担保、小微企业为主体的融资服务链条。
落实好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发放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或分保的,由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财政担保基金(资金),参与分担代偿支出或者给予风险补偿。
有效改善融资环境
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为民营企业融资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加强与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沟通合作,搭建和完善融资合作平台,定期梳理发布民间投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为民间投资项目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向国家争取开展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试点,拓展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等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适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转股,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探索建立“企业债券+产业投资资金”、“企业债券+银行信贷”等融资协作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的申报和发行效率。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兼主承销”的私募债发行模式。
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公益服务、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或通过适当补助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不再进行全额投资。
各级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一般不再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既有国有企业承担投资建设任务。
探索开展特殊股权试点,国有资本通过持有极少量的特殊股权,仅在约定的个别关键事项上拥有决策权,将项目所有权和收益权最大化赋予民间资本,有效拓展民间投资发展空间。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投资
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公开转让部分国有企业产权等方式,将部分国有存量资产转让给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主体进行投资,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国有资产投资运营。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启动和推进一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制度,启动和推进一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大力发展公私合作投资基金
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放大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由政府出资牵头设立综合性母基金或重点行业(产业)母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政府出资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母基金。
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大力发展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