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融办查斌仪主任:地方金融创新如何防范风险
2017-04-05
从历史角度来看,金融发展史本身是一部金融创新史、金融改革史和金融监管史。由于金融的资本属性,微观主体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具有强大的内在创新动力,需要通过不断的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业态创新来实现盈利能力的提升。
在理想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众多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行为最终能实现较优的资本配置方式,推动金融制度的变迁或者说金融改革的深化。同时,由于金融的杠杆特质,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体系不完善背景下,其本身的风险外溢性和负外部性又决定了金融改革创新必须受到强有力的监管。
从我国来看,在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金融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参与全球化程度提高以及经济社会快速变革等外部力量的倒逼,促使国家层面增加新制度供给,减轻相对滞后的金融管制束缚。
近年来,随着各类市场主体进入金融领域意愿的提高以及国家监管层面放宽政策,地方金融创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动力逐步增强,说明我国金融市场化的程度在稳步提高。但在金融法治环境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地方金融创新也伴随着相当程度的风险,存在较大的监管空白。
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金融工作主要思路就是在推进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当好调节阀和平衡器。一方面,在中央金融改革的框架下,鼓励基层的创新精神,总结发现成功有效的创新经验,推动地方金融制度的增量供给;另一方面,加强对层出不穷的地方金融活动风险识别、监测和防范,起到“去伪存真”作用,为中央层面深化金融改革传递有效信息。
江苏推进地方金融创新的思路和做法
从江苏的实践来看,推进金融创新,重点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防止“脱实向虚”,走入过度创新、盲目创新、刻意创新的歧途,在有限的政策空间内,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推进地方金融创新从量变到质变。
1.总结推广基层经验,推动自上而下的改革与自下而上的创新相结合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由金融过度抑制向金融深化转变过程中,金融改革的顶层设计非常必要,如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跨境资本管制的放松、金融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等等。
但在中央金融改革框架下,地方在具体改革举措落地、金融服务方式转变、金融业务模式变革等方面还有很多文章可以做。对地方金融管理者来说,推动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及时敏锐地捕捉基层金融创新成功经验,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金融改革发展导向的前提下总结扩展到更高更广层面,实现新金融制度的增量供给。
比如,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小微企业大省。小微企业贡献了60%以上的税收、90%以上的就业,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一直我们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国家监管层面对小微金融的改革创新非常重视,从建立小微企业专营团队、改革考核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等方面推出多项改革举措,不少银行机构也积极响应,探索推出多种小微金融创新模式。
出于风险防范考虑,银行机构在转续贷中实行的“先还后贷”机制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很大压力,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适时推出了“转期贷”、“循环贷”等创新业务,受到企业普遍欢迎。
为此,在总结各金融机构经验基础上,江苏于2014年5月以省为单位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要求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客户实行全额或按比例续贷,监管、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充分调动银行机构参与试点的积极性。目前试点累计为相关企业节省转贷“过桥”资金近600亿元,惠及产业链上小微企业超过1万家。
在此基础上,我省又总结各地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的做法,于去年出台了《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在省级层面与各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共同解决转贷中抵押物解压、受托支付等问题,通过财政资金撬动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转贷基金,鼓励推广“部分企业自筹、部分基金转贷、部分银行续贷”的小微企业贷款周转方式。
2.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引导新型金融业态规范持续发展
近年来,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较快,既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领域,也促进了地方金融市场活力的增强。但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大量民间资本进入这些新型金融领域,势必会出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情况,不仅影响这些行业的长远发展,也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也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避免新型金融业态创新陷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是国家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萦绕不去的课题。我们在实践中认为,新型金融业态的发展必须以规范为前提,但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管制(事实上由于无法可依、力量不足,地方政府也缺乏有效监管的行政手段),而应从创新服务层面为其创造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空间,疏通正路、堵住邪路,通过服务树立监管权威,通过服务实现监管目标。
比如,我省于2007年底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从一开始就提出统一系统、统一服务、统一监管的理念。
江苏在全国率先组织研发了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和信贷管理系统,要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加入此系统。
通过统一的系统,一方面帮助小贷公司降低单体建设系统成本,另一方面借助云服务、大数据技术为小贷公司提供资金调剂、对外融资、对外担保、资产转让等创新增值服务,使其切身感受到接入系统的好处。
在此基础上,我们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系统,方便各级金融办开展非现场监管,并结合现场监管建立小贷公司(点击蓝色字体看往期相关文章)评级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对小贷公司的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帮助小贷公司走上商业可持续和政策可持续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通过服务创新和有效监管,我们不断扩展小贷行业的外延和内涵,并以小贷公司网络为基础开展了多样化的地方金融创新,为缓解“三农”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做出了一定贡献。
3.树立标杆品牌,探索地方金融创新方向道路
创新是一种探索、一种突破,对于任何金融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而言,发展之初一般无迹可寻,各种思路和理念在不断碰撞,需要地方政府挖掘典型、找寻标杆、引导模式。
比如,打造互联网金融平台品牌。2012年,我省与国开行推动成立了第一家具有国有银行背景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开鑫贷”,秉持准公益性的经营理念,为小微企业和投资人提供定价合理的投融资服务。
在资产端,“开鑫贷”依托全省小贷公司监管系统,与优质小贷公司开展合作,有效解决了P2P业务中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还建立了优质合作机构担保、合作机构股东连带责任担保、再担保等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截至目前,“开鑫贷”未发生一笔对投资人的逾期,成为全国P2P行业的标杆企业之一。
再比如,发展科技金融特色体系。江苏是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省,推动科技金融专营体制建设是我省打造科技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为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拿出更多的资源服务科技创新,金融、科技、财政、经信等部门,共同开展了科技金融特色机构认定工作,并在风险补偿、项目对接、信用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目前全省已认定各类科技金融特色机构超过100家,包括特色支行、特色保险支公司、特色融资性担保公司、特色融资租赁公司等,对调动其他金融业企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促进地方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有机结合
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现两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应是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目标。
金融风险防范关系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这是一切金融创新的前提;同时,金融创新是金融改革的内在动力,通过释放制度红利、激发市场自身活力,能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1.坚持包容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并重
在推动金融创新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始终把握好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方向和政策导向,切实回归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作为金融改革创新的判断标准和根本目标。
面对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我们要在充分考量其实践价值的基础上,做到包容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并重。
具体而言,对于风险外溢较小、涉众性程度较低的金融创新,应构建适度的监管制度,以包容性理念鼓励其创新发展;反之,对于风险外溢较大的涉众性金融创新,要坚持审慎性监管原则,尤其应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要建立金融创新试点试错机制
当前,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手段的金融科技创新蓬勃兴起,金融创新的想象空间和覆盖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但金融的杠杆属性和风险特性决定了任何一种新思维、新理念、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都不能操之过急。
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业态和金融科技应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保有足够的定力,鼓励创新的同时也不能盲目推广,而是要建立相应的试点和试错机制,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并完善监管制度、行业标准等配套设施的基础上,推动金融创新有序发展。
从长远看,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创新活力。
近两年,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在全球首创“监管沙箱”制度,为金融科技等新兴金融业态提供“监管实验区”,在取得监管部门的有限授权后,相关机构可以对创新业务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测试,监管部门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并判定能否在沙箱之外予以推广。这一机制为金融创新提供了一条风险可控的低成本快速实验路径,同时建立了监管者与创新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作关系,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3.探索依托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管
我国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金融监管中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受制于机构性质、人员编制、职能设置及法律定位等因素,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已无法跟上不断提速的地方金融创新发展需要。
因此,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尤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可以探索在现行体制和条件下发展一些辅助监管手段,比如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或通过委托-代理机制授权相应机构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在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和道德风险防范机制前提下,这些辅助监管手段不仅不会造成地方金融监管缺位,还能有效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此外,对一些暂时无上位法支持、应加强审慎行为监管的新型金融业态和组织,还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机构监管和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监管紧密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力量和队伍优势,合力推动地方金融创新在监管适度、风险可控的有利环境中健康发展。(来源:江苏金融汇)